2015-08-14 山东畜牧行业平台
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十一条要求,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省畜牧兽医局制定了《山东省兽药经营告知管理办法(试行)》(鲁牧药发〔2015〕11号),确定自2015年5月10日起在全实行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即经营者应将所经营兽药产品的有关情况告知兽药监管部门。其中,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告知工作。省畜牧兽医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鲁牧药字〔2015〕15号),明确截至2015年7月31日,所有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省畜牧兽医局。目前,省局已对符合规定的17家经营者告知的157个兽用生物制品产品(见附件),发给《山东省兽药告知名录通知书》。根据《山东省兽药经营告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之规定,尚未完成兽用生物制品告知的,从即日起限期改正,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告知。逾期未完成的,省畜牧兽医局将组织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活动发生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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