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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明发同茂饲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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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今日起正式施行!(下)
2015-07-02IP属地 火星333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生产记录表单,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

 

(一)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包括小料原料名称、领用数量、领取时间、领取人等信息;(二)小料配料记录,包括小料名称、理论值、实际称重值、配料数量、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三)小料预混合记录,包括小料名称、重量、批次、混合时间、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四)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数、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五)大料投料记录,包括大料名称、投料数量、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六)粉碎作业记录,包括物料名称、粉碎机号、筛片规格、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七)大料配料记录,包括配方编号、大料名称、配料仓号、理论值、实际值、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八)中控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清洗料、理论产量、成品仓号、洗仓情况、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九)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制粒机号、制粒仓号、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十)膨化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调质温度、模板孔径、膨化温度、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十一)包装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实际产量、包装规格、包数、感官检查、头尾包数量、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十二)标签领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班次用量、损毁数量、剩余数量、领取时间、领用人等信息;(十三)生产线清洗记录,包括班次、清洗料名称、清洗料重量、清洗过程描述、作业时间、清洗人等信息;(十四)清洗料使用记录,包括清洗料名称、生产班次、清洗料使用情况描述、使用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一)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原则制定生产计划;(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改变所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回用的,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四)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者盛放用具;(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规定配方的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规定标签的设计、审核、保管、使用、销毁等内容。产品标签应当专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 0.2% 的原料进行预混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填写并保存最佳混合时间实验记录。实验记录应当包括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次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最佳混合时间、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至少1次混合均匀度验证,填写并保存混合均匀度验证记录。验证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混合机编号、混合时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验证结论、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膨化机、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填写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规定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二)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启动与关闭、操作步骤、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内容;(三)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项目、保养日期、保养人等信息;(四)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部位、故障描述、维修方式及效果、维修日期、维修人等信息;(五)关键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安全检查;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者校验。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规定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巡查记录等内容;(二)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巡查时间、巡查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规定人员资质与职责、样品抽取与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编制与审核、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签发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实施出厂检验,填写并保存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 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

 

(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建立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档案,填写并保存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一)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开机顺序、操作步骤、关机顺序、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使用记录等内容;(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或者编号、使用日期、样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设备运行前后状态、使用人等信息;(三)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仪器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购置合同、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等内容。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采购、贮存要求、出入库、使用、处理等内容。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以及试验溶液的使用,应当遵循 GB/T601、GB/T 602、GB/T 603以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 5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者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数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观察,填写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

 

(一)留样观察制度应当规定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到期样品处理、留样观察记录等内容;(二)留样观察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截止日期、观察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观察日期、观察人等信息。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1个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一)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不合格品的界定、标识、贮存、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处置记录等内容;(二)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称、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处置日期、处置人等信息。

 

第五章 产品贮存与运输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者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三)不同产品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四)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装车前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使用罐装车运输产品的,应当专车专用,并随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装运不同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当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产品投诉与召回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理记录:

 

(一)投诉处理制度应当规定投诉受理、处理方法、处理权限、投诉处理记录等内容;(二)投诉处理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果、处理日期、处理人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召回记录:

 

(一)召回制度应当规定召回流程、召回产品的标识和贮存、召回记录等内容;(二)召回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召回产品使用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信息。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 1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并编制模拟演练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填写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名称、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日期、处置人、监督人等信息。

 

第七章 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进行至少2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

 

(一)人员培训制度应当规定培训范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式、效果评价、培训记录等内容;(二)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对象、内容、师资、日期、地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厂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除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来源:农业部)